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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扑nba,虎扑足球:印发《鄂州市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科学技术局 日期:2024-07-02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鄂州市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7月2日


州市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湖北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湖北时所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固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坚持前端聚焦、推进中间协同、注重后端转化,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模式,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产权激励,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为推动贺州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科技力量。

(二)基本原则

强化系统设计、统筹布局。聚焦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改革,从规范科技成果赋权流程、充分赋予单位自主权、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做好转化管理和服务等方面优化顶层设计,统筹推进试点工作。

突出问题导向、补齐短板。遵循市场经济和科技创新规律,围绕制约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短板,着力破解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政策制度瓶颈,找准改革突破口,最大限度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集中资源和力量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聚焦重点产业、注重应用。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促进以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为核心,研发成果从实验室走向中试、进入孵化、实现产业化,推动产教融合,打通从科技创新到产业化之间的通道。

坚持先行先试、重点突破。以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政策引导,鼓励先行开展探索,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形成新路径和新模式,加快构建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目标

选择我市2新型研发机构开展试点,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在职务科技成果确权、国有资产处置、科研人员激励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试点主要任务

(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国家设立的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按照权责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将本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利用单位物资技术条件形成的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赋权的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

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

授予成果完成人(团队)权属比例一般不低于70%,最高可全部授予成果完成人(团队)。鼓励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友好协商,将成果所有权全部授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对试点单位拟放弃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单位至少提前30日通知成果完成人(团队)。成果完成人愿意受让的,可无偿获得该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办理知识产权权利人变更手续。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以协议约定方式,合理约定科技成果权属比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转化费用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分担比例等,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尊重科研人员意愿,采取转化前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先赋权后转化)或转化后奖励现金、股权(先转化后鼓励)的不同激励形式,对同一科技成果转化不进行重复激励。先赋权后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对于符合要求的赋权申请,试点单位应在30日内进行审批,并在成果涉及的主要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

(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可以是普通许可使用权,也可以是排他许可使用权或独占许可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

对于符合要求的赋权申请,试点单位应在30日内进行审批,并在成果涉及的主要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科研人员请求续期的,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试点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可不受人员调整、调动、退休、离职等影响。

(三)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试点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包括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按规定给个人的奖酬金提取和股权奖励,应及时足额发放给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试点单位应明确将大部分收益所得(70%—99%)用于奖励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包括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工作人员和团队。

上述奖励(不含股权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或控高线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四)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

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高校、科研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试点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或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五)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和服务

试点单位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坚持放管结合,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管理制度体系,制定完善成果归属与转化收益分配办法、职务成果披露制度、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成果转化公示制度、科技伦理管理制度、内部风险防控制度等,通过建立科技成果管理档案、科技成果评价、技术合同认定、科技成果登记、年度报告制度等方式,及时掌握赋权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相关方自主约定是否申请专利。获得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勤勉尽职,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对于赋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应完善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各方权益。鼓励试点单位和科研人员将成果转化收益继续用于中试熟化和新项目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全社会监督。

(六)加强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

鼓励赋权科技成果首先在市内转化和实施。国家出于重大利益和安全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对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推广应用。科研人员将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和转化,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管理;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与企业、个人合作开展涉密成果转移转化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并签订保密协议。

加强对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伦理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

(七)建立尽职免责机制

试点单位领导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对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科技局要会同教育、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跟踪指导,以是否符合党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

(八)充分发挥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作用

试点单位应优化机构编制配置,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完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制建设。试点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聘请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和支持试点单位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建设,解决科技成果工程化放大及产业化应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关键和辅助配套技术问题,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三、试点对象和期限

(一)试点对象

鄂州职业大学鄂州工业技术研究院

(二)试点期限

试点期3,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鄂州市推进科技创新领导小组指导下,市科技局要加强与市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的沟通对接,及时研究重大政策问题,加强风险防控,指导推进试点工作,做好成效总结评估和经验推广工作,确保试点宏观可控。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政策、资源的统筹,全面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国有资产变更、注册登记、知识产权权利人变更等相关事项,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鼓励支持试点单位深入实施科技成果股权和分红奖励,加快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试点单位应按照实施方案的原则和要求,坚持制度先行、程序公开、集体决策,合理编制各自的试点工作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

(二)加强评估监测

试点单位应在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试点工作情况报告报送市科技局,并抄报主管部门。试点工作情况报告应包括制度制定执行情况、赋权科技成果名单、成果转化效益情况、问题与经验做法等内容。对试点中的一些重大事项,可组织科技、产业、法律、财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家,开展决策咨询服务。对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和偏差,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

(三)加强宣传推广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解读赋权改革相关政策文件。充分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开展经验交流,对形成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通过扩大试点范围等方式进行复制推广,总结试点中形成的改革新举措,及时健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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