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08-14447 | 发文字号: | 鄂州发[1998]9号 | 发文日期: | 2008年06月25日 |
发文单位: | 中共鄂州市委、鄂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08年06月25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08年06月25日 | 失效日期: | 2100年01月01日 |
为了充分调动企业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股份制企业中试行奖励股。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行奖励股,是指股份制企业在经济效益增长后,仿照规定程序,以股份方式对有突出贡献人员实行奖励。
二、本意见适用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中的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职工,以及公司聘请的技术、管理待方面的盛况或其他人员。
三、奖励股的资金来源:
1、 公司从任意盈余公积金中提取的部分资金;
2、 有关部门从国有股增值中提取的定向用于奖励的资金。
公司需要用国有股增值部分作为奖励股资金来源的,由企业向市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四、奖励股的所有权可在决定奖励时,即转归获奖者所有;也可不转移所有权,而由获奖者在一定时间内享有奖励股的收益权。
奖励股享有与普通股同等的分红权。
五、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获得奖励股:
1、全面完成本年度俄各项经济指标,净资产比上年增长1%以上,利润比上年增长20%以上,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可获奖励股;
2、科技人员研制、开发新产品及应用科技成果,或科技人员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对企业取得的经济效益起到巨大作用的;
3、公司职工在生产、经营、技术革新等方面有突出成绩,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显著作用的。
六、每一会计年度终结后,各公司可根据本意见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奖励股的评定和发放。
七、实施奖励股的程序:
1、 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奖励股发放初步方案,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形成书面的建议案;
2、 监事会根据董事会的建议案,组织财会、审计等人员对公司经营效益和拟奖励人选进行审查和考核;
3、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就奖励股建议案的形成、审查和考核情况向股东会报告,经代表的50%以上股权的股东同意后实施。
八、持有奖励股所有权的人员在正常调动、退休或死亡后,其奖励股权可以转让、继承。只享有奖励股权收益权的,离开公司后,其奖励股收益权自动取消。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十、本意见由市科委会同市体改委负责解释。
199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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