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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解读单位: 湖北省科技厅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文日期: 2016年01月13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湖北省科技厅 关联政策: 299814

--鄂科技规〔2015〕4号

  1.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产业技术创新领域,以产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科技成果工程化等为目标的重要平台。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我省共组建(认定)了工程中心384个,为提升我省产业技术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科技创新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创新平台。

  2011年,省科技厅出台了《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对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进行了规范。但随着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目前工程中心的定位不够清晰、认定标准偏低、分工不明确、后续支持不足等问题逐渐凸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科技体制改革的进度不断加快,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虎扑nba,虎扑足球: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提出对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进行合理归并,进一步优化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完善评价机制,对工程中心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省正在开展科技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工程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建设与管理是其中重要内容。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省科技厅启动了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2.修订依据有哪些?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国务院虎扑nba,虎扑足球: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93〕60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政府《推进创新湖北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发〔2013〕9号)等国家和省的各项文件。

  3.办法修订经历了哪些过程?

  根据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工程中心建设的需求,省科技厅对已建工程中心的各项数据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认定指标,广泛征求了相关领域的意见。经两次厅长办公会讨论及修改完善,形成了《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4、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有哪些特点?

  (1)进一步明确了工程中心的定位和任务

  进一步突出了工程中心作为产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支撑力量,提供多样化的技术创新服务,引领和带动整个产业技术创新的任务,强化了其政府政府支持建设的创新平台,提供公共性、公益性服务的义务。并围绕这一定位与目标,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认定条件,进一步改进了后续支持方式。

  (2)调整完善了工程中心认定条件

  作为产业技术创新的核心和承担科技计划的重要载体,本身应该具备相应的研发和对外服务能力。为此,管理办法对工程中心的研发人员、销售收入、研发投入比例、研发成果、面向产业提供服务情况进行了定量化的要求,特别是要求工程中心应当面向产业内其他企业提供一定数量的技术服务。考虑到农村、社发、高新三个领域技术研发和企业发展的区别,分别设计了不同的指标。

  (3)明确了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的分工

  在规划方面,由计划处会同条件处、高新处、农村处、社发处,研究起草省工程中心阶段性发展规划,提出优先发展的产业领域、总体数量及其领域分布、发展目标、重点研发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在认定方面,参照科技部虎扑nba,虎扑足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的方式,将工程中心的认定程序调整为由高新、农村、社发受理企业申报,并组织初审,条件处选取部分通过初审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实地复查的认定方式。

  在运行管理方面,由条件处牵头,会同高新、农村、社发三个处室,对三年有效期满的工程中心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工程中心近三年来运行、服务及发展情况。

  (4)改进了工程中心的支持方式

  结合我省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省科技厅进一步改进了工程中心的支持方式,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对工程中心技术创新和科研条件建设进行分类支持,促进工程中心的良性发展,充分发挥其建设效益。在资金支持方式上,采取前资助与后补助的方式,前资助方式主要支持省工程中心面向产业需求,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及工程化开发,强化工程中心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引领能力。后补助方式主要用于奖励绩效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支持其科研条件建设,促进其科研条件的完善,强化其开展公共检测、中试检验等方面的支撑能力。

  (5)进一步加强工程中心的运行管理

  进一步强化对工程中心的运行管理,将绩效评价作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手段。省科技厅定期组织对有效期满的工程中心进行绩效评价,重点是支撑能力、对外服务成效、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等方面。绩效评价为优秀的,给予后补助经费奖励。评价为不合格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自动失效。未提出延期申请不参加绩效评价的,予以撤销,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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